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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新修订,干部有这些问题将被问责

2019-10-08 浏览量:4797

长春出版社>党建园地>作风建设>党政纪条规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自2016年7月印发以来,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作用。

 时隔三年,中共中央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持严字当头,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等问题对《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共27条,与2016年的《条例》相比,新增14条,调整12条。党的问责工作有哪些调整?干部出现哪些问题将被问责?

 看点一:进一步明确问责对象及问责主体职责

 相较于2016年版《条例》提出追究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新修订《条例》将问责主体职责及问责对象进行了扩充和细化。

 除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外,《条例》还提出,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被列为问责对象。

 此外,新《条例》明确提出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看点二:问责情形扩充为11类,出现这些情况将被问责

 此次新修订的《条例》细化问责情形,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类。包括党的领导弱化,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的作风建设松懈,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等情况均将被问责。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条例》新增订在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问责情况。

 《条例》明确提出,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予以问责。

 看点三:加重或减轻?符合这些情形问责将被调整

 对不予免予问责、从轻减轻问责、从重加重问责等情况进行明确也是此次《条例》新增订的一大亮点。《条例》共明确了九种不予或免于问责、从轻或减轻问责、从重或加重问责的情况。

 其中,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将不予或免于问责。

 此外,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或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将被从重或加重问责。

 看点四:规范问责流程 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新修订《条例》大幅增加了问责程序的部分。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对问责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同时也对问责对象提出申诉的流程作出了规定。

 《条例》指出,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应当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其中,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

 看点五:对问责不服可申诉 被问责干部仍有机会得到正常任用

 出现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情况如何处理?此次新修订的《条例》特别提出,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问责决定作出后,发现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纠正或者责令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予以纠正。

 干部被问责后还有机会重新得到任用吗?对此,《条例》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条例》第十六条明确提出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二十二条指出,将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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